吉林石化公司化肥厂活性炭物资采购公告
(公开竞价)
(编号:JLSH-2020-JJ-0787)
一、采购物资名称及相关要求
二、资格要求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商。
三 . 其他要求
(1) 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质证件的原件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制造商须提供有效的 ISO9001(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业绩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5)技术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付款条件: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
(8)包装:详见技术规格书,塑料托盘,1吨/拍,用塑料薄膜缠绕,包装物不回收;
(9)运输:公路运输;
(10)本次投标产品为使用单位代储代销框架协议产品,签订2021年1-12月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投标人须接受吉林石化公司合同或框架协议文本。在框架协议执行期间,如果本项目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发布新的一级物资集中采购结果,或者炼化专用设备备品备件专业协同采购、东北区域协同采购、自建电商采购、第三方社会电商采购等二级物资集中采购结果后,将按集团公司公告或专项工作要求,终止本项目框架协议;如果涉及标的物使用的生产装置技术更新、工艺变更或生产调整等,也将视情况终止本项目框架协议。
(11) 投标人(2018年-2020年)内无不良记录。经确认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投标将被否决;
a) 近三年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过不合格情况;
b) 投标人在吉林石化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公开竞价)活动中,出现一次无效异议,从确定无效异议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所有招标投标活动。或两年内(从第一次提出异议之日起至第二次确定无效异议之日止)出现两次无效异议的,从确定第二次无效异议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所有招标投标(含公开竞价)项目。针对同一项目反复提出的异议最终被确定为无效异议的,按提出次数计算;
c) 在中油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考核过程中出现过不良记录,被暂停或中止交易的;
d) 近三年内,出现过在国家或政府网站公开曝光的不诚信行为。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有查询记录但投标人已履行完毕的除外);
(12) 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允许一家参加投标;。
(13)如投标文件对上述条款有实质性偏离,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并自负其责。如有伪造业绩的,其投标予以拒绝,招标人保留向该投标人索赔的权利,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所有招标投标(含公开竞价)项目。
三、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交货方式:卖方送货。
交货时间:2021年1-12月,按买方要求送货。
交货地点:中油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西部供应站。
四、检验、验收标准
按工厂《化肥厂双三羟活性炭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
五、包装运输要求
见《化肥厂双三羟活性炭技术规格书》
六、付款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分期支付。
七、评审方法:经评审的总价最低法。
八、质量标准及技术规格
按工厂《化肥厂双三羟装置活性炭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
九、公告的澄清
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可以开标前不低于2个工作日书面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澄清要求。
十、确定成交人办法
1.竞价公告只发布一次。评审小组首先对参与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定,有效资质3家或以上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由评审小组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有效资格只有1家或2家满足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后,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轮报价,按谈判结果推荐成交供应商。谈判成交的供应商需以书面的形式对最终谈判结果进行确认,未按期发送最终报价的成交预选供应商按自动放弃处理。
2.公告发布后,无供应商参与的,或有供应商参与,但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无有效供应商的,由采购单位负责寻找满足供货条件的供应商,采取其它方式采购。
3.对所有参与的供应商进行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预选成交供应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序:
a、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b、报价相同的,应事先确定无倾向性成交原则,可以采取第二轮报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人。
4. 原则上竞价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可以顺延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参照第一名的报价定价,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
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
a、供应商不符合公开竞价规定的资格条件;
b、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c、未对公开竞价实质性要求做出有效响应的;
d、提供资质等相关资料无效或造假的。
6.采购人保留对拟成交供应商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和供货能力的权利,如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不签订合同。
十一、公示结果异议
供应商可以在竞价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异议。
十二、报价范围和有效期
报价为含13%增值税、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到厂价。
报价有效期至少60天。
十三、公开竞价无效情形
1.没有供应商递交有效公开竞价文件或对公开竞价没有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参与公开竞价供应商有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等违规行为;
3.因重大变故,采购单位取消采购项目的。
十四、 供应商违约处理
1.一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暂停交易半年,两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直接停止该供应商交易资格。
2.参与竞价供应商应认真核对公开竞价采购文件有关要求及内容,严格按照公开竞价采购时间及内容进行报价,截止时间后,竞价供应商不得对所提报内容进行修改。
3.公开竞价确定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价要求及采购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供货义务,违约一次,对其进行警告,违约两次,直接停止交易。
十五、 报价及递交
符合条件供应商按照竞价公告所提出的物资明细及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出报价及相关承诺。所有竞价文件要密封装订成一册,份数至少两份(由于竞价供应商递交的竞价文件不装订造成的竞价文件丢失,责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必须邮寄,但是需要对竞价文件单独密封,不可以使用快递外包装作为密封包装,由于竞价供应商未单独密封而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竞价供应商承担。本项目不接受现场报价,供应商必须邮寄竞价文件。(收件人:佟柏霖;地址:中国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29号雾凇宾馆C座招标中心)。邮寄报价的,须保证工作人员在开标前12小时收到竞价文件,否则责任自负。本项目竞价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8日13:20。请按本公告内容掌握竞价文件到达时间。
佟柏霖 0432-63953981
十六、合同文本
代储代销协议
(化工三剂类)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代储代销协议
买方(甲方):
住所: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卖方(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吉林市签订本协议,签订日期见右下方。
1.标的物
1.1标的物明细
1.1.1名称:(按物料描述填写)
1.1.2物料编码:
1.1.3规格型号:
1.1.4主要指标:
1.1.5生产厂家:
1.1.6数量
协议总数量: ,在本协议供货期内,卖方向买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总量不得超过协议总量。实际履行数量应等于或少于上述数量。如超过此数量,双方应另行办理协议。
最高库存数量:
最低库存数量:
1.1.7价格
含税单价(人民币,暂定): 元/吨
含税总价(人民币,暂定): 元,大写: 元整,合同价款包括:货款、13%增值税、包装费、全部运费及杂费。
1.2代储方式:上述标的物由乙方根据甲方通知送至指定存储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储存。代储期间物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将代储的标的物从存储地点领出使用,所有权由乙方转移至甲方,甲方按使用量为乙方办理结算。
2.标的物包装
2.1包装标准及要求: 。
2.1.1本协议中约定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包装,根据标的物特性,应满足搬运、装卸、运输及储存的包装要求。
2.1.2乙方应在包装的明显位置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标签,明确化学品名称、性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毛重,以及危险标识、防范措施等基本信息。
2.2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2.3甲方仓储部门对乙方送货物资的包装物按照有关标准验收,对于不符合包装要求的物资有权拒绝收货。由于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4包装物是否回收: 不回收 。
3.标的物运输
3.1运输方式: 。
3.2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乙方 。
3.3 如标的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乙方必须使用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
3.4其他约定: 。
4.标的物交付
4.1交付方式:乙方送货,将货物运至本协议约定的交付地点,双方在货物交付地办理交接手续,收货数量以甲方开具的物资到货接收单为准。
4.2乙方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单,首次送货应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甲方仓储部门备案。如物资使用压力容器进行包装,乙方需提供压力容器检验报告,进口化工三剂应提供中文资料。
4.3交付地点: 。
5.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5.1本协议依据甲方实际使用数量按月结算。
5.2本协议不能单独作为甲方向乙方结算的依据。对实际执行的产品种类、结算价格及数量,甲方依据价格确认单及乙方开据的发票,作为本协议附件,并以此作为结算凭据之一。
5.3当出库单、销售发票等票据的数量、质量或金额不一致时,甲方有权拒绝结算。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开户银行:
帐 号: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开户银行: 工行吉化支行
帐 号:0802211829200022870
5.4价款支付方式: _
5.5价格调整
5.5.1乙方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中途不得随意变更价格。在协议期内,如遇交易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_5_%且持续20_日时,双方协商调整价格。
5.5.2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动,对价格按政府政策性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5.5.3在协议期间如甲方针对协议品种引入新的供应商,如乙方同意下调协议价格,可继续履行本协议,生产试验周期超过1个月的,可通过变更协议顺延有效期,不足1个月的协议有效期不变。如乙方不同意下调协议价格,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5.5.4申请调价一方必须提前 1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调价申请,双方协商调整价格。
5.5.5新定价格从次月1日起执行。
6.库存限额及供货期限
6.1乙方于接到甲方发货通知 之日起10日内,将物资运至协议约定交付地点,物资数量符合本协议1.1条款中的约定,既不得低于最低库存数量,也不得高于最高库存数量。
6.2双方按月对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盘点,核定数量,期末数量应与期初数量及甲方当期开具领料单领用的数量相匹配;乙方根据双方盘点结果按本协议约定的库存限额按月补充库存。若当期(月)物资使用量较大,则双方随时对使用情况进行盘点并由乙方随时补充库存;库存补充期限自盘点日起10 天。
6.3如乙方因故不能按期与甲方共同盘点,视为承认甲方盘点结果。甲方根据盘点结果,通知乙方当月库存补充数量和补充期限。
6.4本协议供货期限: 。
7.验收
7.1 标的物质量标准: 。
7.2 甲方应在货到3日内按照7.1所列标准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协议约定,应在1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日内答复,如逾期没有答复,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如未能就验收结果达成一致,双方同意以 吉林省技术监督局 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验收依据。
7.3甲方对货物进行验收以确定其是否与供货条件和/或订单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如果发现不相符货物,则甲方有权自行酌定:
7.3.1拒收全部货物。如果货物严重不符合标准,使得甲方无法达到订购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拒收全部货物并就其因该货物所受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
7.3.2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特定时间内纠正或更换该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自负费用纠正或更换该货物。这种纠正和更换应被视为延迟交货,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7.3.3对于乙方送货超出最高库存数量的部分,甲方有权拒收。
7.4依据本合同由甲方拒收的货物应由乙方自费运回,甲方可以保管这些货物直到乙方做好运输准备,但是乙方应承担甲方保管这些货物而产生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8.3条款规定执行。
7.5在验收之后,甲方应就其认为符合标准的货物签发验收确认书。
7.6甲方有权在发现已交付验收合格货物的任何隐蔽性缺陷之日起1日内将该缺陷通知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纠正和更换该缺陷货物,乙方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
8.物资回收
8.1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下列物资收回:
8.1.1本协议到期未续约或本协议终止,甲方未使用的物资。对在供货期限结束前已验收入库,且库存数量不超过甲方正常一周用量的物资,甲方应在供货期限截止日后15日内领用并为乙方办理结算;
8.1.2一年内无交易动态的物资;
8.1.3已过质量保证期的物资;
8.1.4验收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
8.1.5其它应收回的物资。
8.2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3乙方逾期不收回货物,按物资价值的_____%/月向买受人支付仓储费,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货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9.双方的权利义务
9.1甲方的权利义务
9.1.1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或订单确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9.1.2要求乙方送货进入甲方厂区时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做到人员禁烟,车辆限速定线行驶、定点停放,送货车辆符合所运物资要求,必要时安装阻火器。
9.1.3甲方应将代储代销物资单独建账管理,按照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接货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出库发放工作。
9.1.4要求乙方供应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明确标识危险物,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书面材料提交甲方。甲方按照保管说明妥善保管。
9.1.5按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采购费用。
9.1.6其他约定: 。
9.2乙方的权利义务
9.2.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并向甲方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9.2.2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货物采购费用。
9.2.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进行妥善包装,明确标识危险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安全,避免环境污染。
9.2.4应就双方约定的某种货物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甲方该货物的必要使用量。若不能及时供货的,应当在情况出现的1日内通知甲方。
9.2.5未经甲方检验并同意,乙方不得将物资直接送达甲方使用现场,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
9.2.6 乙方在向甲方供货时,需遵守甲方关于质量检验、厂区安全、作业安全、库区摆放等方面的规定。乙方在买方厂区内违反甲方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造成事故时,应立即通报甲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除按违约处理外,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9.2.7 对逾期未收回的货物,乙方需按8.3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仓储费。
9.2.8其他约定: 。
10.质量保证
10.1质量保证期限为货到最后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质量保证金为价款总额的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及时更换,同时,甲方不再支付保证金。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进行更换,则质保期相应顺延。
10.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交付的产品各项指标与其所提供的样品、质检报告、投标文件、中标承诺相符。
10.3因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同意交由吉林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以上述部门检验报告为准。
10.4合同期或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如乙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更换货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责任,如乙方拒不履行更换义务,甲方有权退货。
10.5其他约定: 。
11.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11.1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交付时转移至甲方。
11.2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交付甲方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2.履约保证
12.1履约保证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2.1.1履约保函,具体约定如下: 。
12.1.2履约保证金,具体约定如下: 。
12.1.3其他方式: 。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3.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5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3.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协议变更和解除
14.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协议。
14.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解除协议:
14.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14.2.2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货物,经催告后 5日内仍未交货;
14.2.3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有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14.2.4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14.3 协议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4其他约定: 。
15.违约责任
15.1 甲方违约责任
15.1.1 甲方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15.1.2 其他约定: 。
15.2 乙方违约责任
15.2.1乙方未能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2乙方未能按约定质量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违约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3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15.3其他约定: 。
16.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16.2 方式解决:
16.1提交 吉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
16.2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内部单位或关联交易单位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双方共同上级领导机构裁决。
17.协议效力及其它约定
17.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7.3乙方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的货物,应保障甲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7.4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协议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本协议标的做出的一切口头及书面协议、传真和会议纪要。如附件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7.5本协议一式_4___份,甲方执__3___份,乙方执__1___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132022
税号:220203717174219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税号:
附件下载
(公开竞价)
(编号:JLSH-2020-JJ-0787)
一、采购物资名称及相关要求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最高 限价(元) |
备注 |
1 |
果壳活性炭 |
100-200目 |
吨 |
50 |
602500 |
|
二、资格要求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商。
三 . 其他要求
(1) 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质证件的原件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制造商须提供有效的 ISO9001(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业绩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5)技术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付款条件: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
(8)包装:详见技术规格书,塑料托盘,1吨/拍,用塑料薄膜缠绕,包装物不回收;
(9)运输:公路运输;
(10)本次投标产品为使用单位代储代销框架协议产品,签订2021年1-12月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投标人须接受吉林石化公司合同或框架协议文本。在框架协议执行期间,如果本项目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发布新的一级物资集中采购结果,或者炼化专用设备备品备件专业协同采购、东北区域协同采购、自建电商采购、第三方社会电商采购等二级物资集中采购结果后,将按集团公司公告或专项工作要求,终止本项目框架协议;如果涉及标的物使用的生产装置技术更新、工艺变更或生产调整等,也将视情况终止本项目框架协议。
(11) 投标人(2018年-2020年)内无不良记录。经确认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投标将被否决;
a) 近三年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过不合格情况;
b) 投标人在吉林石化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公开竞价)活动中,出现一次无效异议,从确定无效异议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所有招标投标活动。或两年内(从第一次提出异议之日起至第二次确定无效异议之日止)出现两次无效异议的,从确定第二次无效异议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所有招标投标(含公开竞价)项目。针对同一项目反复提出的异议最终被确定为无效异议的,按提出次数计算;
c) 在中油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考核过程中出现过不良记录,被暂停或中止交易的;
d) 近三年内,出现过在国家或政府网站公开曝光的不诚信行为。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有查询记录但投标人已履行完毕的除外);
(12) 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允许一家参加投标;。
(13)如投标文件对上述条款有实质性偏离,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并自负其责。如有伪造业绩的,其投标予以拒绝,招标人保留向该投标人索赔的权利,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所有招标投标(含公开竞价)项目。
三、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交货方式:卖方送货。
交货时间:2021年1-12月,按买方要求送货。
交货地点:中油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西部供应站。
四、检验、验收标准
按工厂《化肥厂双三羟活性炭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
五、包装运输要求
见《化肥厂双三羟活性炭技术规格书》
六、付款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分期支付。
七、评审方法:经评审的总价最低法。
八、质量标准及技术规格
按工厂《化肥厂双三羟装置活性炭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
九、公告的澄清
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可以开标前不低于2个工作日书面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澄清要求。
十、确定成交人办法
1.竞价公告只发布一次。评审小组首先对参与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定,有效资质3家或以上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由评审小组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有效资格只有1家或2家满足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后,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轮报价,按谈判结果推荐成交供应商。谈判成交的供应商需以书面的形式对最终谈判结果进行确认,未按期发送最终报价的成交预选供应商按自动放弃处理。
2.公告发布后,无供应商参与的,或有供应商参与,但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无有效供应商的,由采购单位负责寻找满足供货条件的供应商,采取其它方式采购。
3.对所有参与的供应商进行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预选成交供应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序:
a、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b、报价相同的,应事先确定无倾向性成交原则,可以采取第二轮报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人。
4. 原则上竞价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可以顺延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参照第一名的报价定价,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
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
a、供应商不符合公开竞价规定的资格条件;
b、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c、未对公开竞价实质性要求做出有效响应的;
d、提供资质等相关资料无效或造假的。
6.采购人保留对拟成交供应商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和供货能力的权利,如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不签订合同。
十一、公示结果异议
供应商可以在竞价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异议。
十二、报价范围和有效期
报价为含13%增值税、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到厂价。
报价有效期至少60天。
十三、公开竞价无效情形
1.没有供应商递交有效公开竞价文件或对公开竞价没有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参与公开竞价供应商有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等违规行为;
3.因重大变故,采购单位取消采购项目的。
十四、 供应商违约处理
1.一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暂停交易半年,两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直接停止该供应商交易资格。
2.参与竞价供应商应认真核对公开竞价采购文件有关要求及内容,严格按照公开竞价采购时间及内容进行报价,截止时间后,竞价供应商不得对所提报内容进行修改。
3.公开竞价确定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价要求及采购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供货义务,违约一次,对其进行警告,违约两次,直接停止交易。
十五、 报价及递交
符合条件供应商按照竞价公告所提出的物资明细及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出报价及相关承诺。所有竞价文件要密封装订成一册,份数至少两份(由于竞价供应商递交的竞价文件不装订造成的竞价文件丢失,责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必须邮寄,但是需要对竞价文件单独密封,不可以使用快递外包装作为密封包装,由于竞价供应商未单独密封而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竞价供应商承担。本项目不接受现场报价,供应商必须邮寄竞价文件。(收件人:佟柏霖;地址:中国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29号雾凇宾馆C座招标中心)。邮寄报价的,须保证工作人员在开标前12小时收到竞价文件,否则责任自负。本项目竞价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8日13:20。请按本公告内容掌握竞价文件到达时间。
佟柏霖 0432-63953981
十六、合同文本
代储代销协议
(化工三剂类)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代储代销协议
买方(甲方):
住所: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卖方(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吉林市签订本协议,签订日期见右下方。
1.标的物
1.1标的物明细
1.1.1名称:(按物料描述填写)
1.1.2物料编码:
1.1.3规格型号:
1.1.4主要指标:
1.1.5生产厂家:
1.1.6数量
协议总数量: ,在本协议供货期内,卖方向买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总量不得超过协议总量。实际履行数量应等于或少于上述数量。如超过此数量,双方应另行办理协议。
最高库存数量:
最低库存数量:
1.1.7价格
含税单价(人民币,暂定): 元/吨
含税总价(人民币,暂定): 元,大写: 元整,合同价款包括:货款、13%增值税、包装费、全部运费及杂费。
1.2代储方式:上述标的物由乙方根据甲方通知送至指定存储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储存。代储期间物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将代储的标的物从存储地点领出使用,所有权由乙方转移至甲方,甲方按使用量为乙方办理结算。
2.标的物包装
2.1包装标准及要求: 。
2.1.1本协议中约定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包装,根据标的物特性,应满足搬运、装卸、运输及储存的包装要求。
2.1.2乙方应在包装的明显位置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标签,明确化学品名称、性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毛重,以及危险标识、防范措施等基本信息。
2.2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2.3甲方仓储部门对乙方送货物资的包装物按照有关标准验收,对于不符合包装要求的物资有权拒绝收货。由于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4包装物是否回收: 不回收 。
3.标的物运输
3.1运输方式: 。
3.2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乙方 。
3.3 如标的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乙方必须使用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
3.4其他约定: 。
4.标的物交付
4.1交付方式:乙方送货,将货物运至本协议约定的交付地点,双方在货物交付地办理交接手续,收货数量以甲方开具的物资到货接收单为准。
4.2乙方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单,首次送货应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甲方仓储部门备案。如物资使用压力容器进行包装,乙方需提供压力容器检验报告,进口化工三剂应提供中文资料。
4.3交付地点: 。
5.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5.1本协议依据甲方实际使用数量按月结算。
5.2本协议不能单独作为甲方向乙方结算的依据。对实际执行的产品种类、结算价格及数量,甲方依据价格确认单及乙方开据的发票,作为本协议附件,并以此作为结算凭据之一。
5.3当出库单、销售发票等票据的数量、质量或金额不一致时,甲方有权拒绝结算。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开户银行:
帐 号: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开户银行: 工行吉化支行
帐 号:0802211829200022870
5.4价款支付方式: _
5.5价格调整
5.5.1乙方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中途不得随意变更价格。在协议期内,如遇交易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_5_%且持续20_日时,双方协商调整价格。
5.5.2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动,对价格按政府政策性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5.5.3在协议期间如甲方针对协议品种引入新的供应商,如乙方同意下调协议价格,可继续履行本协议,生产试验周期超过1个月的,可通过变更协议顺延有效期,不足1个月的协议有效期不变。如乙方不同意下调协议价格,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5.5.4申请调价一方必须提前 1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调价申请,双方协商调整价格。
5.5.5新定价格从次月1日起执行。
6.库存限额及供货期限
6.1乙方于接到甲方发货通知 之日起10日内,将物资运至协议约定交付地点,物资数量符合本协议1.1条款中的约定,既不得低于最低库存数量,也不得高于最高库存数量。
6.2双方按月对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盘点,核定数量,期末数量应与期初数量及甲方当期开具领料单领用的数量相匹配;乙方根据双方盘点结果按本协议约定的库存限额按月补充库存。若当期(月)物资使用量较大,则双方随时对使用情况进行盘点并由乙方随时补充库存;库存补充期限自盘点日起10 天。
6.3如乙方因故不能按期与甲方共同盘点,视为承认甲方盘点结果。甲方根据盘点结果,通知乙方当月库存补充数量和补充期限。
6.4本协议供货期限: 。
7.验收
7.1 标的物质量标准: 。
7.2 甲方应在货到3日内按照7.1所列标准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协议约定,应在1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日内答复,如逾期没有答复,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如未能就验收结果达成一致,双方同意以 吉林省技术监督局 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验收依据。
7.3甲方对货物进行验收以确定其是否与供货条件和/或订单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如果发现不相符货物,则甲方有权自行酌定:
7.3.1拒收全部货物。如果货物严重不符合标准,使得甲方无法达到订购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拒收全部货物并就其因该货物所受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
7.3.2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特定时间内纠正或更换该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自负费用纠正或更换该货物。这种纠正和更换应被视为延迟交货,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7.3.3对于乙方送货超出最高库存数量的部分,甲方有权拒收。
7.4依据本合同由甲方拒收的货物应由乙方自费运回,甲方可以保管这些货物直到乙方做好运输准备,但是乙方应承担甲方保管这些货物而产生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8.3条款规定执行。
7.5在验收之后,甲方应就其认为符合标准的货物签发验收确认书。
7.6甲方有权在发现已交付验收合格货物的任何隐蔽性缺陷之日起1日内将该缺陷通知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纠正和更换该缺陷货物,乙方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
8.物资回收
8.1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下列物资收回:
8.1.1本协议到期未续约或本协议终止,甲方未使用的物资。对在供货期限结束前已验收入库,且库存数量不超过甲方正常一周用量的物资,甲方应在供货期限截止日后15日内领用并为乙方办理结算;
8.1.2一年内无交易动态的物资;
8.1.3已过质量保证期的物资;
8.1.4验收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
8.1.5其它应收回的物资。
8.2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3乙方逾期不收回货物,按物资价值的_____%/月向买受人支付仓储费,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货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9.双方的权利义务
9.1甲方的权利义务
9.1.1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或订单确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9.1.2要求乙方送货进入甲方厂区时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做到人员禁烟,车辆限速定线行驶、定点停放,送货车辆符合所运物资要求,必要时安装阻火器。
9.1.3甲方应将代储代销物资单独建账管理,按照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接货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出库发放工作。
9.1.4要求乙方供应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明确标识危险物,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书面材料提交甲方。甲方按照保管说明妥善保管。
9.1.5按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采购费用。
9.1.6其他约定: 。
9.2乙方的权利义务
9.2.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并向甲方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9.2.2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货物采购费用。
9.2.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进行妥善包装,明确标识危险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安全,避免环境污染。
9.2.4应就双方约定的某种货物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甲方该货物的必要使用量。若不能及时供货的,应当在情况出现的1日内通知甲方。
9.2.5未经甲方检验并同意,乙方不得将物资直接送达甲方使用现场,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
9.2.6 乙方在向甲方供货时,需遵守甲方关于质量检验、厂区安全、作业安全、库区摆放等方面的规定。乙方在买方厂区内违反甲方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造成事故时,应立即通报甲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除按违约处理外,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9.2.7 对逾期未收回的货物,乙方需按8.3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仓储费。
9.2.8其他约定: 。
10.质量保证
10.1质量保证期限为货到最后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质量保证金为价款总额的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及时更换,同时,甲方不再支付保证金。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进行更换,则质保期相应顺延。
10.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交付的产品各项指标与其所提供的样品、质检报告、投标文件、中标承诺相符。
10.3因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同意交由吉林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以上述部门检验报告为准。
10.4合同期或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如乙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更换货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责任,如乙方拒不履行更换义务,甲方有权退货。
10.5其他约定: 。
11.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11.1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交付时转移至甲方。
11.2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交付甲方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2.履约保证
12.1履约保证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2.1.1履约保函,具体约定如下: 。
12.1.2履约保证金,具体约定如下: 。
12.1.3其他方式: 。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3.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5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3.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协议变更和解除
14.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协议。
14.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解除协议:
14.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14.2.2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货物,经催告后 5日内仍未交货;
14.2.3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有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14.2.4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14.3 协议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4其他约定: 。
15.违约责任
15.1 甲方违约责任
15.1.1 甲方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15.1.2 其他约定: 。
15.2 乙方违约责任
15.2.1乙方未能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2乙方未能按约定质量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违约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3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15.3其他约定: 。
16.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16.2 方式解决:
16.1提交 吉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
16.2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内部单位或关联交易单位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双方共同上级领导机构裁决。
17.协议效力及其它约定
17.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7.3乙方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的货物,应保障甲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7.4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协议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本协议标的做出的一切口头及书面协议、传真和会议纪要。如附件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7.5本协议一式_4___份,甲方执__3___份,乙方执__1___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132022
税号:220203717174219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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