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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装修改造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3-04-07 收藏项目
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装修改造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装修改造工程已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以苏发改投资发[2021]766号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江苏省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省财政、省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泰州市青年路103号。
2.1.2建设规模:本项目为改造项目,项目主要为对一栋七层建筑进行室内维修改造和外立面出新,总建筑面积约3700平方米,室内装修改造面积2390平方米。
2.1.3合同估算价: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招标文件,其中各专项部分最高限价详见“工程总承包最高限价明细表”。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投标总价或某一专项部分报价超过各自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约180日历天(含设计工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150日历天)。
2.2招标范围: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装修改造工程工程总承包,具体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或者建筑工程设计专业乙级及以上(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设计资质,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且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牵头人)正式员工,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业绩承担日期)以来完成过单项业绩金额人民币85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住宅房地产类项目、工业厂房类项目除外)的单项合同业绩。上述业绩必须包含装修工程(装修工程内容如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无法体现的,由投标人自行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①类似工程业绩可为工程总承包业绩或设计业绩或施工业绩。如为设计业绩,则证明材料包含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二者缺一不可;如为工程总承包业绩、施工业绩,则证明材料包含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资料、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单项业绩金额:如类似工程为设计业绩,则该单项业绩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850万元及以上;如为工程总承包业绩、施工业绩,单项业绩合同金额人民币为850万元及以上;单项业绩金额以合同内容为准。业绩承担日期:如为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如为工程总承包业绩、施工业绩以竣工验收证明通过日期为准。
②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中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在项目承接时(招标项目指中标时,直接发包项目指签订合同时)非项目承接企业的人员、或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职称、或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未取得、或超越注册资格执业范围执业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中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涉及业绩均不予认可。
③类似工程证明材料应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企业信用平台,以诚信库中获取的原件扫描件为准,并挑选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投标人须具备上述类似工程认定标准的业绩。
3.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①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业绩承担日期)以来承担过单项业绩金额人民币85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住宅房地产类项目、工业厂房类项目除外)工程总承包业绩,且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以上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上述业绩必须包含装修工程(装修工程内容如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无法体现的,由投标人自行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②工程施工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业绩承担日期)以来,承担过单项业绩金额人民币85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住宅房地产类项目、工业厂房类项目除外)施工业绩,且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以上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上述业绩必须包含装修工程(装修工程内容如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无法体现的,由投标人自行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③工程设计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业绩承担日期)以来,承担过项目总投资人民币85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住宅房地产类项目、工业厂房类项目除外)的设计业绩,且担任设计负责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设计合同,时间、金额均以设计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以上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上述业绩必须包含装修工程(装修工程内容如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无法体现的,由投标人自行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类似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为类似施工业绩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为设计业绩中设计负责人,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资料、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项目负责人应为同一人,如有变更,变更程序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号相关规定,并应附文件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⑤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中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在项目承接时(招标项目指中标时,直接发包项目指签订合同时)非项目承接企业的人员、或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职称、或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未取得、或超越注册资格执业范围执业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中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涉及业绩均不予认可。
⑥类似工程证明材料应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企业信用平台,以诚信库中获取的原件扫描件为准,并挑选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上述类似工程认定标准的业绩。
3.3.3投标人和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近2年内(截止本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1日)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4投标人近1年内(截止本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1日)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5投标人近三个月内(截止本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1日)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7其他要求:
3.3.7.1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中单位及人员须满足如下要求:
①设计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正式员工,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②施工负责人(同施工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施工项目经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和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A.施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施工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施工项目经理解锁手续,或施工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C.施工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7.2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承诺如下内容:如本投标人在本次招投标活动及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如: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业绩;企业、人员资料作假);本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与项目现场不一致。上述情形均可视为本投标人违约行为,招标人均有权予以公示,并列入江苏省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有限公司“违约单位名单”。(提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3.3.7.3投标人企业资质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的,从其规定处理。
3.4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中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截止本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1日)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9)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成员不多于两家,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本项目负责施工的企业,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申请人牵头方的正式员工。(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方,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17:00(北京时间),(请登录)下载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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