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居家托养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请登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LCTXZ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2802-2023-00360
3、项目名称:利川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居家托养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113.625(万元)
6、最高限价:113.625(万元)
7、采购需求:
1)为505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购买托养服务,托养服务标准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服务内容为定期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的服务。
2)本项目分两个包进行采购,第一包:服务230户(人),共拟投入费用为51.75万元;第二包:275户,拟投入费用为61.875万元。
采取分包磋商、分包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只可就其中的一个包进行文件响应。
8、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50日历天,以完成实际服务内容结束为准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是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同时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6.1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完整服务。
6.2 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3 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需网站查询截图加盖公章,打印或截图日期须是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方可有效,否则供应商的磋商申请将被拒绝)。
6.4 根据恩施州人社函【2017】35号“关于落实《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的补充通知”规定供应商在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不得出现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且在行政处理处罚期限内的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民法院判决且未执行完毕的或未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供应商应作出承诺,否则供应商的磋商资格将被拒绝)。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年05月16日至2023年05月22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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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LCTXZ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2802-2023-00360
3、项目名称:利川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居家托养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113.625(万元)
6、最高限价:113.625(万元)
7、采购需求:
1)为505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购买托养服务,托养服务标准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服务内容为定期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的服务。
2)本项目分两个包进行采购,第一包:服务230户(人),共拟投入费用为51.75万元;第二包:275户,拟投入费用为61.875万元。
采取分包磋商、分包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只可就其中的一个包进行文件响应。
8、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50日历天,以完成实际服务内容结束为准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是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同时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6.1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完整服务。
6.2 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3 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需网站查询截图加盖公章,打印或截图日期须是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方可有效,否则供应商的磋商申请将被拒绝)。
6.4 根据恩施州人社函【2017】35号“关于落实《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的补充通知”规定供应商在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不得出现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且在行政处理处罚期限内的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民法院判决且未执行完毕的或未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供应商应作出承诺,否则供应商的磋商资格将被拒绝)。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年05月16日至2023年05月22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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