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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水关大桥拆除重建工程北水关大桥拆除重建亮化工程招标公告
日期:2023-09-05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北水关大桥拆除重建工程已经由兴发改审发[2021]859号以关于同意北水关大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兴发改审发[2021]859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兴化市诚信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北水关大桥拆除重建亮化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兴化市九顷路(长安路-九顷小桥) 2.2工程规模:道路全长约600m,采用双向两车道、城市次干路标准,红线宽20m。其中重建桥梁全长约420m,主桥跨径100m、跨越三级航道。桥梁断面为机非分离布置;非机动车道采用Z字坡。主桥宽22.5m,引桥宽8.5m。(最终根据规划部门审核情况确定)总投资额约11000万元。 2.3工期要求:6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发包内容 合同估算价(万元)
B3212811886000003002001 北水关大桥拆除重建亮化工程 北水关大桥拆除重建亮化工程 238.66
2.5付款方式:全部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 50%,满一年后付至审定价格的 70%,满二年后付至审定价格 (扣除 3%质保金) 的 100%,质保金在竣工验收满五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须提供增值税发票。此工程所涉及款项皆不计取利息;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包含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或者[注册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2015 新标准)三级](含)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承装 (修、试) 五级及以上电力设施许可证;
(2)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
(4)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 (职) 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4)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 (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 ,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5) 其他
①□ 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 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 、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自 / 年 /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 (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 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⑤□ 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6) R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时间要求:2023年 06月-2023年 08月, 其他要求: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退休人员 (不超过 65 岁) 提供退休证明。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 □是 R否
(1)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有效期自/年/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 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有效期自/年/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 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
的,不予认可;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请登录)。
3.6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注::3.3 (3) 、3.3 (4) 、3.3 (5) 、3.5、3.6 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 本次招标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是联合体,城市及道路照明单位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同时要提供联合体合作协议。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3.8 其他要求
3.8.1、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如经查实投标人拟选
派项目负责人违反招标文件在建工程有关规定,将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限制投标人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 3—6 个月,同时限制项目负责人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 1 年,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扣减企业诚信分。
3.8.2、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
3.8.3、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3.8.4、信用要求:①根据苏信用办[2018]23 号文规定,经查询,未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未被限制投标的。②未被兴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停止投标资格的。
3.8.5、动态监管资质需合格(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 条款执行)。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09月01日08时30分至2023年09月08日17时00分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09月12日0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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