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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电子束显微与元素分析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日期:2023-09-27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UCTHJZXCS******** 项目名称:北京化工大学电子束显微与元素分析仪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5.********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95.********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电子显微镜一套,经验收、使用、验证后,能够用于金属及合金、断口、磁性及陶瓷、复合材料、聚合物、催化剂等的微区形貌观察和元素含量分析;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成;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执行《财****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4)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5)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6)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8)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响应或者在未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响应;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Ⅱ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Ⅲ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Ⅳ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供应商不能被列入“****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5)需向采购**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响应;(6)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7)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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