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经棚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项目已由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克发改字【2023】307号文批准实施,招标人为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资金,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及运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经棚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项目;
2.2 标段名称:经棚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项目厂房及附属设施施工及运营;
2.3 建设地点: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河南店瓦房沟村;
2.4 本项目厂房及附属设施计划投资额:16072970.98元;
2.5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新建总建筑面积 4979.62平方米,其中新建厂房建筑面积4000.00 平方米、新建锅炉房、工具间建筑面积288.00平方米、新建地下消防水池面积 441.42平方米,新建混凝土道路 6985.60平方米、新增地面铺装面积 5933.20平方米、新增绿化面积4998.80平方米、综合管网1156.00延长米、网围栏1370.31米、砖围墙29.80 米、边坡护坡801.50米、挡土墙250米、大门 1 座、新打井 1眼、变压器及配套设备2台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建设。
具体施工内容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6 项目招标范围:
图纸所示及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所有工程施工总承包及运营;施工单位负责完成建筑、安装、改造等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范围内的施工、调试并配合交工验收、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服务等工作。运营单位负责进行后续维护、管理及运营。运营期间要求如下:
2.6.1 运营内容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包含生物质颗粒,有机肥,塑料颗粒等)。项目建成后由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运营单位负责项目的后续建设、技术升级、自主运营并自行购置运营所需的相关资产(包含重型全钢给料机、破包机、重型仰角提升机、动态布料机、动态水平分拣台、仰角供料机、动态金属提分机、供料一体分选机、筛下物料输送机、水平输送机、轻介质压缩机、双流体微生物除臭系统、风选沉降机、Z型提升机以及其他运营设施——以上设备须满足日处理100吨(每年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及以上生活垃圾,达到100%处理率,回收利用率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标准,若在运行期内国家及地方颁布新的标准,以新标准执行)。运营所需设备等须在本项目施工交工验收前完成安装、调试,可投入使用,并与施工同步验收。运营期结束后运营单位自行处置自行购置的资产,招标人不予任何补偿。
2.6.2 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运营期,由运营单位自主运营,运营期 20 年。运营期限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中标运营单位继续运营。若中标运营单位选择不再运营,须在运营期限结束前 3-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6.3 运营费用每年按评估结果结算。
2.6.4 中标人须积极配合招标人办理相关手续,按要求出具相关资料,运营单位需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运营,不得违规经营,否则由运营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6.5 运营期间,运营单位不得将土地、建筑物及有关附属设施等进行抵押、信贷担保、转让、转租或改变现状、蓄意破坏,否则招标人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运营期间所有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运营单位自行承担。
2.7 计划工期:
施工日期:2024年07月15日前完工(约90日历天,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运营期限:20年,自交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运营期。
2.8 质量标准:
施工要求:合格。
运营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运营、维护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若联合体参与投标,施工单位须具备此项资质),并在人员、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及运营能力。
3.2 投标人(若联合体参与投标,施工单位须达到此项要求)拟派的项目经理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及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3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3.3.1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单位,联合体牵头人为运营单位,成员单位为施工单位。
3.3.2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3.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之间成员除外)。
3.5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
3.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参与投标。
4、招标文件获取
请于2023年11月08日17时30分至2023年11月14日17时30分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下载。
经棚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项目已由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克发改字【2023】307号文批准实施,招标人为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资金,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及运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经棚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项目;
2.2 标段名称:经棚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项目厂房及附属设施施工及运营;
2.3 建设地点: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河南店瓦房沟村;
2.4 本项目厂房及附属设施计划投资额:16072970.98元;
2.5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新建总建筑面积 4979.62平方米,其中新建厂房建筑面积4000.00 平方米、新建锅炉房、工具间建筑面积288.00平方米、新建地下消防水池面积 441.42平方米,新建混凝土道路 6985.60平方米、新增地面铺装面积 5933.20平方米、新增绿化面积4998.80平方米、综合管网1156.00延长米、网围栏1370.31米、砖围墙29.80 米、边坡护坡801.50米、挡土墙250米、大门 1 座、新打井 1眼、变压器及配套设备2台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建设。
具体施工内容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6 项目招标范围:
图纸所示及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所有工程施工总承包及运营;施工单位负责完成建筑、安装、改造等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范围内的施工、调试并配合交工验收、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服务等工作。运营单位负责进行后续维护、管理及运营。运营期间要求如下:
2.6.1 运营内容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包含生物质颗粒,有机肥,塑料颗粒等)。项目建成后由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运营单位负责项目的后续建设、技术升级、自主运营并自行购置运营所需的相关资产(包含重型全钢给料机、破包机、重型仰角提升机、动态布料机、动态水平分拣台、仰角供料机、动态金属提分机、供料一体分选机、筛下物料输送机、水平输送机、轻介质压缩机、双流体微生物除臭系统、风选沉降机、Z型提升机以及其他运营设施——以上设备须满足日处理100吨(每年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及以上生活垃圾,达到100%处理率,回收利用率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标准,若在运行期内国家及地方颁布新的标准,以新标准执行)。运营所需设备等须在本项目施工交工验收前完成安装、调试,可投入使用,并与施工同步验收。运营期结束后运营单位自行处置自行购置的资产,招标人不予任何补偿。
2.6.2 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运营期,由运营单位自主运营,运营期 20 年。运营期限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中标运营单位继续运营。若中标运营单位选择不再运营,须在运营期限结束前 3-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6.3 运营费用每年按评估结果结算。
2.6.4 中标人须积极配合招标人办理相关手续,按要求出具相关资料,运营单位需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运营,不得违规经营,否则由运营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6.5 运营期间,运营单位不得将土地、建筑物及有关附属设施等进行抵押、信贷担保、转让、转租或改变现状、蓄意破坏,否则招标人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运营期间所有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运营单位自行承担。
2.7 计划工期:
施工日期:2024年07月15日前完工(约90日历天,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运营期限:20年,自交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运营期。
2.8 质量标准:
施工要求:合格。
运营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运营、维护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若联合体参与投标,施工单位须具备此项资质),并在人员、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及运营能力。
3.2 投标人(若联合体参与投标,施工单位须达到此项要求)拟派的项目经理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及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旦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3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3.3.1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单位,联合体牵头人为运营单位,成员单位为施工单位。
3.3.2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3.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之间成员除外)。
3.5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
3.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参与投标。
4、招标文件获取
请于2023年11月08日17时30分至2023年11月14日17时30分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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