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一)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下称“集采产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二)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各统筹地区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加权平均价格、集采产品支付比例、医疗需求合理变化、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集采产品医保资金预算。 二、核定结余留用金额 (三)明确测算方法。各统筹地区根据协议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集采产品支付比例和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协议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产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为鼓励使用中选产品,协议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医保支出金额。 (四)设定留用比例。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按规定在结算前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协议医疗机构,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产品医保资金,具体留用比例由各地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医保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应超过集采产品医保资金预算;若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产品医保资金预算,医保基金按规定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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