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标信息 > 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静安区灵石社区N070402单元094a-04、12、14、15、16、17、18地块(上海自仪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效果评估)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静安区灵石社区N070402单元094a-04、12、14、15、16、17、18地块(上海自仪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效果评估)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5-12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ZC******** 项目名称###市静安区灵石社区N********单元094a-04、12、14、15、16、17、18 地块(上海自仪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效果评估)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市静安区灵石社区N********单元094a-04、12、14、15、16、17、18 地块(上海自仪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验收监测(效果评估)(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场地全部修复效果验收监测,需提交成果资料并通过专家评审****局备案意见。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本采购文件中所称的中小微企业的含义均与此相同),则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财库〔2020〕46号附1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网站、“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但不接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投标,若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本单位为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6)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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