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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7号街华宇名门小区9号楼401室(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日期:2024-07-01 收藏项目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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