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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裕溪路北侧滨湖苑1号楼06铺招租
日期:2024-07-30 收藏项目
一、甲方管理责任 1.甲方不得将房屋、场所、设施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乙方如需办理经营证照的,甲方予以协助并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2.出租房屋或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甲方不得将危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3.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4.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房屋装修改造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消防部门有要求的,需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并报甲方备案。 6.如发现乙方有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时,甲方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7.租赁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协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乙方管理责任 1.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乙方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乙方不得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所承租房屋,不得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活动,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因经营需要装修、改造房屋的,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且在房屋装修、改造前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改造房屋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房屋装修改造,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租赁房屋用作为员工和学生宿舍。租赁房屋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道畅通的出口,严禁闭锁、封闭安全出口。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6.乙方应当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测、维护保养,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修维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乙方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 7.乙方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消防设施,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8.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及时维修维护。 9.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0.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扰。 11.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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