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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医院智能体感音乐放松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三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8-15 收藏项目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太和县人民医院智能体感音乐放松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三次)招标人为太和县人民医院,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智能体感音乐放松系统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采购清单(本项目共计1个包次)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价限价(万元)

总价限价(万元)

拟安装地点

001

智能体感音乐放松系统设备

2台

3万元

6万元

太和县人民医院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3.1.2 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

(5)近三年内(自开标之日起上推三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1.3投标人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律法规等被限制投标的情形。

3.1.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如是依法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投标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3.2.1.1投标人投标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产品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

3.2.1.2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生产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

3.2.1.3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时,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经营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时)。

3.2.2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也可由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或产品全国总代理公司或区域代理公司出具,但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出具授权的单位具有相应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证明)针对本次项目投标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函);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审核,将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执行,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2)以上证明文件均须为合法有效。如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年审的证书,证书必须为年审合格的证书。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22日,每日09:0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获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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