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价标的物 长城资****公司拥有的内蒙古伊东骏马玻璃制品科****公司单户不良债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包括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以及任何补充协议、法律文书、资产转让合同项下对借款人、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权益,已发生的全部垫付费用以及长城资****公司持有该资产产生的孳生息。截至基准日2024年3月20日,该资产合计人民币9,********万元,其中:本金5,********万元,利息2,********万元,代垫费用********万元,孳生息2,********万元。最终金额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方式计算为准。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基准日:2024年3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债务人 资产所在地 本金 利息 代垫费用 孳生息 债权合计 担保措施 诉讼执行情况 内蒙古伊东骏马玻璃制品科****公司 鄂尔多斯 52,202,******** 24,690,******** 351,******** 20,837,******** 98,081,******** 质押:鄂###市麟****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公司的10,000万元股权 保证:鄂###市瑞德煤****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公司、白云飞、白云林、张子光 已诉讼 已执行 二、重大事项披露 1.竞买人在受让转让标的资产后,对按原借款合同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限制,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竞买人在受让转让标的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我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3.竞买人所受让的标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3)标的债权项下主从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4)标的债权资产的担保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5)标的债权资产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没有在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 (8)主从债权不能变更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9)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转让前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的情形; (10)主从债权事实上已消灭或部分消灭,但未予减扣的债权; (11)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 (12)质押物可能灭失、冻结期满、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丧失使用价值、被他案查封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 (13)标的债权的查封资产可能存在以物顶账、灭失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查封资产价值的情形; (14)担保资产作为主债权项下担保措施,长城资****公司对主债权最终能否通过担保资产得到受偿或得到足额受偿不做任何保证。与担保资产相关的活动所产生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15)长城资****公司对主债权最终能否通过查封资产得到受偿或得到足额受偿不做任何保证。与查封资产相关的活动所产生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16)该债权最终受让价格可能超出债权的本金、利息、费用、孳生息等之和,买受人受让该债权后以任何方式追偿的金额可能都无法覆盖本次受让价格。 (17)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4.该转让标的尚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各种瑕疵。 (1)该债权的债务人、担保人存在涉诉、涉执行案件,涉案金额较大且未能及时履行;担保人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该债权的担保人股东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3)债务人、担保人可能存在欠税情形。 对以上风险提示,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并自行开展商业调查,参与竞买前已谨慎评估了受让风险。因此,竞买人承诺:无论是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而引发的风险,竞买人均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不获得的风险。经审慎决策后作出参与本次竞买(若最终成交,并签署相关转让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标的资产。 5.转让标的可****公司尚未知悉而未能披露的其他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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