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天津市测绘院有限公司船舶租赁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0615-
二、项目内容
天津市测绘院有限公司船舶租赁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
三、资格要求(竞争性磋商时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1.供应商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同等效力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2.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参与询比采购,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3年的财务报表或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且财务状况良好。
4.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3年06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的有效票据凭证。
5.供应商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不得处于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书面承诺书。
6.供应商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应商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报告或网站查询截图,日期不得早于磋商公告时间。
7.供应商须具有4艘规格在25-45米之间的交通船,须提供自有(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名下交通船均可) 或者租赁交通船舶的证明材料:
7.1若提供的交通船为自有船舶的,须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安全证书;
7.2若提供的交通船为已租赁船舶(含合作船舶)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书(需在有效期内)、已租赁船舶(含合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船舶检验证书或安全证书。
8.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的近亲属、股东及其近亲属为采购人中层或以上管理人员的,不能参与本项目,须提供书面承诺书。
9.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及其近亲属有采购人从业经历、且离职不满5年的,不能参与本项目,须提供书面承诺书。
10.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四、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1.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从2024年08月28日至2024年09月04日,每天9时00分至11时30分时,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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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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