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3.项目概况:
3.1项目概况
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8号泊位等级为5000吨级,目前实际装卸对二甲苯、乙二醇、C5和C9四个货种。丙烯腈联合装置建成后,结合丙酮、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的货源情况以及集运方式的综合确定,项目计划新增5.78万吨/年的丙酮和8.47万吨/年的甲基丙烯酸甲酯(MMA)水运量需求。货种调整后,18号泊位总任务量为62.19万吨/年,不超过泊位原设计通过能力63万吨/年。考虑到18号泊位已建设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的装卸设施,因此,本项目拟对码头上已有的 MMA 装船流程进行改造。另外,由于18号泊位原建设的丙酮装船设施已改为C5装船设施,因此,本项目还需在18号泊位增加丙酮卸船设施。
3.2工作必要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3.3工作内容和要求
1、服务机构按照业主要求编制本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调查核查报告。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项目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开展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编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并通过专家组验收。
3、服务机构应按照项目对应的验收规范开展验收报告编制及验收监测等工作,并对验收报告的规范符合性负责。
3.4工作进度、工作成果交付和验收要求
1、服务机构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调查核查报告,并通过专家验收,形成专家意见。
2、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并通过专家组验收,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要求。
3、服务机构负责准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评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会议汇报资料,并负责汇报、答辩、讨论和解释,承担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审会议的会务费、食宿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及相关人员误工费等),协助业主召开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等工作。
4、召开验收会议后,服务机构应按照专家提出的验收审核意见对验收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验收报告应取得专家复审通过的意见。
5、业主对服务机构工作的验收要求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通过业主、竣工环保验收专家组对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详见谈判文件第四章《技术要求》。
4.服务期限:
(1)服务机构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调查核查报告,并通过专家验收,形成专家意见。
(2)服务机构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60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并通过专家组验收,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要求。
5.磋商文件(电子版)获取时间: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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