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数字化调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表香香精及料基调配生产线原料自动入罐系统采购与服务招标人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数字化调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表香香精及料基调配生产线原料自动入罐系统采购与服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数字化调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表香香精及料基调配生产线原料自动入罐系统采购与服务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①原料输送系统方案设计、设备购置;
②原料桶盖处理系统方案设计、设备购置;
③原料进料系统方案设计、设备购置;
④整体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的集成设计及生产管控系统接口建设;
⑤本项目所需的深化设计、设备、材料、软件、系统集成及相关附件的提供、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调试、培训、交验(包括第三方检测)、配合验收、相关售后服务、场地清理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供货要求》。
2.2项目投资金额:15685162.92元(含税)
2.3工期:本项目暂定2025年7月交货,以招标人通知为准,设备运抵安装现场的时间将在合同中约定。安装及调试周期暂定6个月,即安装开始后6个月内,生产线必须达到试运行状态。整个生产线投入试运行3个月后方可进行交验,自交验开始至验收完成时间不超过6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要求:
3.1.1资质要求(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无拒绝或否定意见。(注:202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如无法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可不提供)。
3.1.3信誉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柜台查询、自主查询均可),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须为开标时间前3个月内出具。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
3.2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设备集成和招标人选择经销商的项目除外)。
3.4其他要求:①投标主体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单位);投标人营业证照有效。
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③投标人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投标人不以基本账户为一般业务结算账户的,还须提供一个合法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该账户和账号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唯一账号(所提供的账户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④投标人提供《投标人守法诚信承诺书》。
⑤投标人提供《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承诺书》。
3.5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2)对下列情形,招标人依法否决其投标资格,直至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①被列入烟草行业和湖南中烟不良行为供应商,且在禁止期内的。②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且在有效期的。③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被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新采购活动的。④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前三年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供应商存在单位行贿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行贿行为的(1.行贿认定数额在100万元以内,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一年内的;2.行贿认定数额在100(含)-500万元,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两年内;3.行贿认定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三年的)。
(3)法律规定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3.6上述3.3款不适用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条款涉及该内容的,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4.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1月7日9: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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