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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医院胎儿母亲监护仪(含中央监护系统)采购项目比选公告
日期:2024-10-22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53。

2.项目名称:保山市人民医院胎儿母亲监护仪(含中央监护系统)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比选采购。

4.预算金额:308000.00元。

5.最高限价:308000.00元。

6.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保山市人民医院根据实际需求,拟采购胎儿母亲监护仪(含中央监护系统)设备一批。

(2)采购清单:

产品名称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预算单价

(万元)

单价最高限价(万元)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质保期

胎儿母亲监护仪(10台)及中央监护系统

1

30.80

30.80

整机质保≥3年

注:本项目比选申请人所提供的设备,其生产日期至开箱验收之日不得超过6个月。

(3)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货物的交货。

(4)交货地点:保山市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5)交货方式:目的地交货并卸货,且需所有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培训及验收等相关工作后方视为交货完成,安装调试所需辅材及工具由比选申请人提供。

(6)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比选申请人需对所有项目内容进行整体响应,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未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处理。

(7)比选报价要求:比选报价必须包含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货物及其配套设施和配套辅助产品材料的采购费、包装费、上下车装卸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税费、风险费用、安装调试费、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售后维护服务及采购代理服务费等全部相关费用,该报价应考虑市场风险、政策性风险、汇率风险等因素,并能保证比选申请人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工作。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货物的交货,后续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情况完成安装、调试、培训及其他相关事项,并通过项目验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比选申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由采购人按照以上条款对参与本项目的各比选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有不良记录的议价申请将被拒绝(以采购人查询结果为准);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比选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比选申请人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需具备相应经营条件,并根据所投医疗器械实际情况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同时根据所投医疗器械实际情况对应提供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生产方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须对应覆盖本次所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须对应覆盖本次所投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的要求,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三、获取比选文件

1.时间: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5日,每天上午0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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