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1日。 二、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来信、来电的形式,###****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未按上述规定反馈的问题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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