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阿拉善盟某大队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路北侧,未经批准建设房屋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0日,阿左****局在排查中发现 阿拉善盟 某大队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路北侧,未经批准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核实,阿拉善盟某大队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路北侧,未经批准建设房屋,违法行为情况属实,2024年4月15日阿左****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执行情况 经调查,阿拉善盟某大队是2018年改制成立的单位。该项目房屋是原单位2010年取得相关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和盟规委会批复文件,在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开始建设,2012年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2024年5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房屋为2012年已建成,是2021年9月1日之前形成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按照修改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内国土资发〔2014〕62号)的规定“非法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2元/㎡=********.96元(壹万柒仟柒佰叁拾伍元玖角陆分)。 该大队于2024年5月16日缴清了全部罚款,并退还违法占用土地,已结案。 (三)相关法律条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四)典型意义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立案,依法依规依程序查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占地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通过本案的处罚,当事人深刻反省,认识到了违反法律的后果,起到了警示作用。 ****公司在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阿日毛道嘎查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为2024年4月阿拉善右****局在巡查工作中发****公司在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阿日毛道嘎查内以巴丹吉林镇年开采2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项目名义于2021年7月14日办理的临时用地手续建设的彩钢结构的库房、办公室、门房,上述建筑物在2023年7月临时用地手续超期后未按要求进行拆除恢复原地类,应按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理。 (二)查处情况 2024年4月26日,阿拉善右****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公司于2021年7月在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阿日毛道嘎查内以巴丹吉林镇年开采2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项目名义建设了准备用于砂场生产后的加工工棚一座、办公室一排、门房与地磅房一间,均为彩钢结构。经调查,上述建筑物在建设前是以临时用地方式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后期因建筑用砂场手续未完善,已建设的建筑物至今空置未启用。根据上****公司在未取得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阿日毛道嘎查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用砂场生产用房及办公生活设施的行为已形****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公顷(1434平方米),不占用耕地,属非法占地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阿拉善右****局立案后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地类为沙地,可以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规定。针对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生产和办公****公司与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阿日毛道嘎查委员会协商处置。 ****公司非法占用的 1434平方米土地处100元/平方米,共计(********元)大写:壹拾肆万叁仟肆佰元的罚款。 该案于2024年5月31日结案,处罚执行到位。 (三)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四)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的典****公司在建设过程中以临时用地方式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后期建筑用砂场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建设建筑物,存在未批先建行为,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自然资规[2023]1号文件)新规定按新处罚标准贯彻执行的案件。通过发现、制止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受罚、违规必追究的氛围,切实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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