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XYHT
项目名称:天津市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系统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0.0万元
最高限价:80.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
预算(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采购目录 |
采购需求 |
第1包 |
是 |
80 |
80 |
其他服务 |
天津市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系统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的附件:项目需求书。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交付(特殊情况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的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4.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注: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中小企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供应商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6.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节能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审方法。 7.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实施优先采购的评审方法。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9.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津财采〔2016〕27号”规定的要求,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根据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磋商小组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签字确认并进行打印存档。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度或2024上半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含报表)或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个月内供应商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1月至评审当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依法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1.4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1月至评审当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纳税零申报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4.1 加盖受理章后的税务大厅零申报报表,同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4.2 网络申报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5供应商须提供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供应商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代表若为授权代表,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2月04日到 2024年12月11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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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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