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吉林省一汽总医院医学检验科核酸提取试剂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5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医学检验科核酸提取试剂,年度用量50盒(数量以实际使用数量为准)。(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部分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不涉及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经营和供货能力。(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须是制造商或代理商,若为代理商投标,应提供有效的制造商授权书。(3)若供应商为制造商,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若供应商为代理商,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其所投产品制造商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注: ①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②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供应商无需提供上述要求的相关证件,但须提供该产品不属于医疗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③境外供应商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可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④投标产品若在阳光平台上,提供阳光采购平台价格依据(截图)。(4)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承诺函)。(5)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承诺函)。(6)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2月09日 至 2024年12月11日,每天上午9:00至13: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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