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冀东堡古2储气库先导试验工程-微地震监测技术服务已由招标人以中油冀计[2021]121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计划投资,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服务地点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堡古2平台。 堡古2储气库储气层位为沙一段,埋深-3940~-4200 m;储层上覆盖层岩性为泥岩,有效厚度平均 227m;直接泥岩盖层厚度平均为90m。为确保冀东油田堡古2储气库长期安全平稳运行,需对储气库注采过程中断层、盖层及井筒完整性进行微地震实时监测。通过微地震监测识别可能引起储层分区或流动通道的断层或大裂缝,掌握气藏内部变形机制、传导性裂缝和再活动断裂构造形态信息,以及流体流动的分布和压力前缘的移动状况,对区域上较强诱发地震事件也能监测,从而为储气库生产运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针对堡古2储气库长期监测进行监测系统设计,通过在堡古2储气库安装部署长期浅井微地震监测系统和进行数据分析,长期评价堡古2储气库注采活动的响应特征和地质体完整性等。 浅井台站新钻井施工属于项目非关键性服务内容,允许中标人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 2.2 招标内容及范围: 本项目工作区域为南堡3号构造堡古2区,研究区面积5.03 km2,需对储气库注采过程中断层、盖层及井筒完整性进行长期微地震实时监测。主要内容为: (1)微地震长期监测系统布设现场踏勘; (2)微地震长期监测系统设计(浅井); (3)微地震监测长期监测现场施工(新建不少于12个浅井监测台站) (4)微地震长期监测数据处理及解释; (5)微地震监测技术培训指导。 (6)投标人投入设备应至少包括满足监测要求的浅井微地震检波器、微震采集仪、传输设备、数据存储设备、长期供电系统,处理解释设备及软件。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完工。 2.4.本项目估算金额为1050万元,不含增值税; 2.5 标段划分: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格有效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2资质要求:投标人或其分包商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地质工程类勘察资质或水利行业协会部门颁发的水利钻井甲级证书,提供投标人或其分包商的该证书扫描件。(本项目只允许浅井台站新钻井施工内容进行分包,分包商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 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止已完成结算 的类似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运行情况等内容。(提供相应合同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进行现场核实,投标人须配合,否则视为虚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类似项目:微地震监测服务。 3.4财务要求: 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应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内任意一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满足履行本项目的需要。 成立日期晚于 2023 年1月1日的以成立年起计算。 3.5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③承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为准; ④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未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冀东油田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未处于年度考评不合格禁入处罚期限之内。 3.6人员要求: ①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地球物理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副教授职称、在类似项目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需提供能证明的项目合同(合同文本中须明确其为项目负责人)或甲方证明材料;具备井中微地震监测相关研究经验(提供项目合同或论文论著或发明专利或科技奖励的扫描件)。 ②团队技术人员应不少于5人(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其中具有地球物理或地质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副教授职称不少于3人; ③现场组织施工及工农关系协调人员至少1人。提供技术服务时须持有有效井控培训合格证、硫化氢培训合格证、HSE培训合格证(提供承诺书),如已取得,则提供证件扫描件。 ④上述人员均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其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其社保的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3.7投入的主要设备(含试验检测设备)及关键工艺要求(允许投标人出具承诺函): 投标人投入设备应至少包括满足监测要求的浅井微地震检波器、微震采集仪、传输设备、数据存储设备、长期供电系统,处理解释设备及软件。 3.7.1其中关键设备要求如下: 7.1.1 浅井微地震检波器要求: ①浅井微地震检波器最高工作压力不低于3MPa; ②浅井微地震检波器最高工作温度不低于50℃; ③浅井微地震检波器部署深度不小于200m; 3.7.1.2 微震采集仪 ①微震数据格式支持HSF、SEGY、SEGD、SMT或者MiniSEED等通用格式; ②支持温度、压力、地倾斜等传感器数据采集。 3.7.1.3投标人需提交拟投入的主要设备的清单、能够体现关键设备的参数的材料(例如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或铭牌等)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7.1.4自有设备提供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国有企业资产证明;或按照招标人项目进度要求,提供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拟投入主要设备到货并完成安装准备工作的承诺函,并同时提供拟采购制造商出具的关键数据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资料或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设备名称不一致,但提供的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功能、参数满足本项目所指的设备要求的,则认可该设备。 3.7.2 处理解释软件需要提供主要功能模块的截图。 3.8其他要求:(投标人出具承诺函) ①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在其他项目任职。拟派服务团队在项目服务未结束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②投标人承诺对招标人技术人员开展微地震监测技术方面的培训指导。 ③履约担保承诺:投标人承诺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需进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10万元,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电汇。 3.9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单个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大于2。 ②联合体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③联合体双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的牵头人,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联合体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文件,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在报名成功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⑤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10关联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2月21日14:00:00时至2024年12月26日14:00:00时(北京时间,下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冀东堡古2储气库先导试验工程-微地震监测技术服务已由招标人以中油冀计[2021]121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计划投资,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服务地点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堡古2平台。 堡古2储气库储气层位为沙一段,埋深-3940~-4200 m;储层上覆盖层岩性为泥岩,有效厚度平均 227m;直接泥岩盖层厚度平均为90m。为确保冀东油田堡古2储气库长期安全平稳运行,需对储气库注采过程中断层、盖层及井筒完整性进行微地震实时监测。通过微地震监测识别可能引起储层分区或流动通道的断层或大裂缝,掌握气藏内部变形机制、传导性裂缝和再活动断裂构造形态信息,以及流体流动的分布和压力前缘的移动状况,对区域上较强诱发地震事件也能监测,从而为储气库生产运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针对堡古2储气库长期监测进行监测系统设计,通过在堡古2储气库安装部署长期浅井微地震监测系统和进行数据分析,长期评价堡古2储气库注采活动的响应特征和地质体完整性等。 浅井台站新钻井施工属于项目非关键性服务内容,允许中标人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 2.2 招标内容及范围: 本项目工作区域为南堡3号构造堡古2区,研究区面积5.03 km2,需对储气库注采过程中断层、盖层及井筒完整性进行长期微地震实时监测。主要内容为: (1)微地震长期监测系统布设现场踏勘; (2)微地震长期监测系统设计(浅井); (3)微地震监测长期监测现场施工(新建不少于12个浅井监测台站) (4)微地震长期监测数据处理及解释; (5)微地震监测技术培训指导。 (6)投标人投入设备应至少包括满足监测要求的浅井微地震检波器、微震采集仪、传输设备、数据存储设备、长期供电系统,处理解释设备及软件。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完工。 2.4.本项目估算金额为1050万元,不含增值税; 2.5 标段划分: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格有效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2资质要求:投标人或其分包商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地质工程类勘察资质或水利行业协会部门颁发的水利钻井甲级证书,提供投标人或其分包商的该证书扫描件。(本项目只允许浅井台站新钻井施工内容进行分包,分包商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 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止已完成结算 的类似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运行情况等内容。(提供相应合同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进行现场核实,投标人须配合,否则视为虚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类似项目:微地震监测服务。 3.4财务要求: 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应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内任意一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满足履行本项目的需要。 成立日期晚于 2023 年1月1日的以成立年起计算。 3.5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③承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为准; ④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未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冀东油田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未处于年度考评不合格禁入处罚期限之内。 3.6人员要求: ①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地球物理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副教授职称、在类似项目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需提供能证明的项目合同(合同文本中须明确其为项目负责人)或甲方证明材料;具备井中微地震监测相关研究经验(提供项目合同或论文论著或发明专利或科技奖励的扫描件)。 ②团队技术人员应不少于5人(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其中具有地球物理或地质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副教授职称不少于3人; ③现场组织施工及工农关系协调人员至少1人。提供技术服务时须持有有效井控培训合格证、硫化氢培训合格证、HSE培训合格证(提供承诺书),如已取得,则提供证件扫描件。 ④上述人员均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其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其社保的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3.7投入的主要设备(含试验检测设备)及关键工艺要求(允许投标人出具承诺函): 投标人投入设备应至少包括满足监测要求的浅井微地震检波器、微震采集仪、传输设备、数据存储设备、长期供电系统,处理解释设备及软件。 3.7.1其中关键设备要求如下: 7.1.1 浅井微地震检波器要求: ①浅井微地震检波器最高工作压力不低于3MPa; ②浅井微地震检波器最高工作温度不低于50℃; ③浅井微地震检波器部署深度不小于200m; 3.7.1.2 微震采集仪 ①微震数据格式支持HSF、SEGY、SEGD、SMT或者MiniSEED等通用格式; ②支持温度、压力、地倾斜等传感器数据采集。 3.7.1.3投标人需提交拟投入的主要设备的清单、能够体现关键设备的参数的材料(例如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或铭牌等)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7.1.4自有设备提供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国有企业资产证明;或按照招标人项目进度要求,提供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拟投入主要设备到货并完成安装准备工作的承诺函,并同时提供拟采购制造商出具的关键数据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资料或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设备名称不一致,但提供的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功能、参数满足本项目所指的设备要求的,则认可该设备。 3.7.2 处理解释软件需要提供主要功能模块的截图。 3.8其他要求:(投标人出具承诺函) ①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在其他项目任职。拟派服务团队在项目服务未结束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②投标人承诺对招标人技术人员开展微地震监测技术方面的培训指导。 ③履约担保承诺:投标人承诺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需进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10万元,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电汇。 3.9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单个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大于2。 ②联合体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③联合体双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的牵头人,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联合体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文件,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在报名成功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⑤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10关联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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