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疑内容1、若我方为联合体投标,“投标资格能力要求8.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第四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类似项目业绩(********分)”处均无明确该业绩由联合体哪一方提供,是否联合体双方中任一方提供均符合要求?答:招标文件未作要求的,由联合体单位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二、澄清修改内容1、现就《招标文件》第 二 章 招标公告 第 10 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原内容:修改为: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提供业绩为分包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分包项目累计金额达到200 万或以上的发票。删除该条。2、现就《招标文件》第 四 章 评标办法 第 47 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原内容:修改为:类似项目业绩(******** 分)3.提供类似业绩为分包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分包合同、分包项目累计金额达到200 万或以上的发票。删除该条。3、现就《招标文件》第 四 章 评标办法 第 49 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原内容:修改为: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分)3.提供类似业绩为分包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分包合同、分包项目累计金额达到200 万或以上的发票。删除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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