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发布储能产业株洲基地建设项目工艺设计澄清文件(二),本澄清文件(二)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及澄清及延期公告不同之处,以本澄清文件(二)为准。
招标文件澄清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现修改为“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项目投资估算中“约7200万元(设备投资、信息化建设)”,现修改为“约9000万元(设备投资、信息化建设)”。
3、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图纸以本次发布的为准,具体详见《澄清文件(二)附件》。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附表7(1):资信业绩评审得分表中类似业绩: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审要素 |
评分 标准 |
投标人 得分 |
|
2 |
类似业绩(45分) |
投标单位 |
25 |
近5年来(以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完成的电池类实验室(实验室规模不小于5000㎡且含电池安全实验室)设计业绩,在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计5分,最多计25分。 |
0~25 |
|
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 |
20 |
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近5年来(以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完成的电池类实验室(含电池安全实验室)设计业绩,每提供1个计5分,最高计20分。 |
0~20 |
注:
1、类似业绩:近5年来类似业绩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电池类实验室的设计业绩。
2、类似业绩的证明资料需提供设计合同和设计验收文件复印件。类似业绩的有效时间以合同中建设单位签署的时间为准。如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须提供已完类似项目的设计验收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必须含设计人员会签栏,能够体现设计负责人。
现修改为: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审要素 |
评分 标准 |
投标人 得分 |
|
2 |
类似业绩(45分) |
投标单位 |
10 |
第一类业绩:近5年来(以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完成的电池类实验室(实验室规模不小于5000㎡且含电池安全实验室)设计业绩,在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计5分,最多计10分。 |
0~10 |
|
15 |
第二类业绩:近5年来(以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完成的电池类实验室(实验室规模不小于5000㎡)设计业绩,每提供1个计5分,最多计15分。 |
0~15 |
||||
注:上述第一类业绩与第二类业绩不得重复计分。 |
||||||
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 |
10 |
项目设计负责人第一类业绩: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近5年来(以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完成的电池类实验室(含电池安全实验室)设计业绩,每提供1个计5分,最高计10分。 |
0~10 |
|||
10 |
项目设计负责人第二类业绩: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近5年来(以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完成的电池类实验室设计业绩,每提供1个计5分,最高计10分。 |
0~10 |
||||
注:上述项目设计负责人第一类业绩与第二类业绩不得重复计分。 |
注:
- 类似业绩的证明资料需提供设计合同和设计验收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类似业绩的有效时间以合同中建设单位签署的时间为准。
- 类似业绩证明资料应体现对应评审要素要求的内容,如投标单位第一类业绩,应同时体现实验室规模、含电池安全实验室等内容,否则不予以计分。如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第一类业绩,应同时体现电池安全实验室内容和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如合同未体现姓名,提供的设计验收文件中设计人员会签栏应体现设计负责人姓名),否则不予以计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截止时间延期至2025年01月03日17时00分;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5年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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