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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镜清洗设备一批
日期:2024-12-31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TBN-ZC-2024-665 2、项目名称:内镜清洗设备一批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人民币********万元 5、最高限价:人民币********万元,超最高限价竞标无效 6、采购需求:本项目为1个项目包,采购内镜清洗工作站,内镜储存柜,内镜清洗专用纯水机,全自动软室内镜清洗消毒器,内镜转运车各一台/套。项目的交货地点、交货期要求、主要技术及服务要求等详见第三章货物需求及采购要求。 7、合同履行期限:30天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是否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否 10、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未被列入“****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网站(www.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资格审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2)投标人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生产企业投标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限一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投标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或经营备案凭证(二类医疗器械)。 (3)所投产品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还需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 (4)本项目为一个整体,供应商须就包内所有的内容整体性投标;中标后不允许转包、分包。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招标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对应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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