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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祥路、院士路、幸福西路绿化工程三标段院士路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日期:2025-01-02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瑞祥路(通江路至澄江路)、院士路(芦坝港至幸福西路)、幸福西路(院士路至沿江大道)绿化工程已经由泰兴市数据局以瑞祥路(通江路至澄江路)、院士路(芦坝港至幸福西路)、幸福西路(院士路至沿江大道)绿化工程泰数据备[2024]476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兴市襟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瑞祥路(通江路至澄江路)、院士路(芦坝港至幸福西路)、幸福西路(院士路至沿江大道)绿化工程三标段院士路(芦坝港至幸福西路)绿化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泰兴市滨江镇

2.2工程规模:本项目为道路绿化提升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3530平方米,绿化实施内容主要为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种植。

2.3工期要求:3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发包内容

合同估算价(万元)

D3212831886000007001003

瑞祥路(通江路至澄江路)、院士路(芦坝港至幸福西路)、幸福西路(院士路至沿江大道)绿化工程三标段院士路(芦坝港至幸福西路)绿化工程施工

图纸及清单中注明的院士路(芦坝港至幸福西路)绿化工程施工内容。

75.17

2.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进场施工预付合同价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完成合同工作量的40%,待养护、一年缺陷修补,成活率达到98%后付至合同价的70%,余款在第二年养护结束,成活率达到100%并验收合格后按审计价结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执业资格;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二级](含)以上资格或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注:园林绿化相关专业是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若职称证书显示专业不明确,则需提供相应的“职称评审表”证明其专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是建造师的,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负责人是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则无需提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单位任职(在投标单位分公司任职不属于在其他单位任职),具体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5)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6)其他

①?自2023年1 月14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自2024年1月14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自2024年10 月14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⑤□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7)?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或其他证明材料

①时间要求:2024年10月-2024年12月;

②证明材料要求:

3.4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①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

②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

□不予认可;

□以下情形予以认可(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

③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4)情形①、3.3(4)情形②、3.3(5)、3.3(6)、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01月03日00时00分至2025年01月08日0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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