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1.接管郴州东江稀****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郴州东江稀****公司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及责任: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除上述材料外,任何属于郴州东江稀****公司的资产、物品、文件、材料,或依法应由管理人接管的材料,也应向管理人移交。请相关人员向管理人移交郴州东江稀****公司的有关材料、物品、资产等全部材料。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联系人:王晨钰律师********、郭师琦律师********(同微信号),地点:湖南###市资兴罗围瑞泰时代广场江边客栈六楼601室、602室)
1.接管郴州东江稀****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郴州东江稀****公司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及责任: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除上述材料外,任何属于郴州东江稀****公司的资产、物品、文件、材料,或依法应由管理人接管的材料,也应向管理人移交。请相关人员向管理人移交郴州东江稀****公司的有关材料、物品、资产等全部材料。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联系人:王晨钰律师********、郭师琦律师********(同微信号),地点:湖南###市资兴罗围瑞泰时代广场江边客栈六楼601室、6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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