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兰州石化聚丙烯装置用车用料复配成核剂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对复配成核剂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产品范围:兰州石化聚丙烯装置用车用料复配成核剂:数量120吨。
2.2实施或交货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兰州石化公司仓库。
2.3交货期或供货周期:本合同自前续合同数量履行完毕或前续合同履行期满(以先到时间为准)合同生效开始履行至2025年10月31日前按甲方通知发货。每批次按招标人排产通知到货。本合同2025年10月31日前提前完成合同数量或2025年10月31日未完成合同数量(余量不再执行)合同即终止。
2.4技术要求: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检测报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3.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财务状况良好,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最新年度(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3.3信誉要求:存在下列违法失信情形的按否决投标处理: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暂停(取消)投标(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被兰州石化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被处罚的投标人(复查合格的除外);④被纳入中石油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
3.4使用业绩:
(1)要求近五年来(2019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前30日)在国内20万吨/年以上聚丙烯装置抗冲牌号上具有使用业绩。
(2)需要提供供货合同(业绩时间按合同签订时间计)、供货发票、用户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应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内容要求,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性质等,使用单位签章及联系方式等;以及至少一张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截图(查询时间需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之后),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业绩。
3.5其他要求:
(1)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符合满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需提供产品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检测报告。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3)技术规格书中要求的抗氧剂1010、抗氧剂168必须采购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若投标人是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相应抗氧剂的集采供应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是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相应抗氧剂的集采供应商,需承诺助剂组分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并承诺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抗氧剂的当期购买发票及书面证明,货物到厂时必须按要求提供当期购买发票及书面证明材料。相应采购发票数量不少于每批通知送货数量相对应抗氧剂的添加数量,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以上单剂产品的证明以及单剂添加量必须满足技术协议的证明。若投标人产品到货时未满足以上要求,视为供应产品不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到货产品予以退货、不结算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北京时间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10日内……报名。
4.2招标文件每套/包售价为:200元人民币,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售后不退,应自负其责。
本招标项目兰州石化聚丙烯装置用车用料复配成核剂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对复配成核剂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产品范围:兰州石化聚丙烯装置用车用料复配成核剂:数量120吨。
2.2实施或交货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兰州石化公司仓库。
2.3交货期或供货周期:本合同自前续合同数量履行完毕或前续合同履行期满(以先到时间为准)合同生效开始履行至2025年10月31日前按甲方通知发货。每批次按招标人排产通知到货。本合同2025年10月31日前提前完成合同数量或2025年10月31日未完成合同数量(余量不再执行)合同即终止。
2.4技术要求: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检测报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3.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财务状况良好,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最新年度(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3.3信誉要求:存在下列违法失信情形的按否决投标处理: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暂停(取消)投标(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被兰州石化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被处罚的投标人(复查合格的除外);④被纳入中石油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
3.4使用业绩:
(1)要求近五年来(2019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前30日)在国内20万吨/年以上聚丙烯装置抗冲牌号上具有使用业绩。
(2)需要提供供货合同(业绩时间按合同签订时间计)、供货发票、用户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应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内容要求,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性质等,使用单位签章及联系方式等;以及至少一张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截图(查询时间需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之后),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业绩。
3.5其他要求:
(1)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符合满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需提供产品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检测报告。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3)技术规格书中要求的抗氧剂1010、抗氧剂168必须采购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若投标人是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相应抗氧剂的集采供应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是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相应抗氧剂的集采供应商,需承诺助剂组分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并承诺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抗氧剂的当期购买发票及书面证明,货物到厂时必须按要求提供当期购买发票及书面证明材料。相应采购发票数量不少于每批通知送货数量相对应抗氧剂的添加数量,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以上单剂产品的证明以及单剂添加量必须满足技术协议的证明。若投标人产品到货时未满足以上要求,视为供应产品不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到货产品予以退货、不结算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北京时间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10日内……报名。
4.2招标文件每套/包售价为:200元人民币,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售后不退,应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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