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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腾格里沙漠河西新能源基地配套金昌2×1000兆瓦调峰煤电项目第三批辅机设备采购二批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5-01-06 收藏项目

一、   招标条件

甘肃腾格里沙漠河西新能源基地配套金昌2×1000兆瓦调峰煤电项目第三批辅机设备采购二批次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甘肃华电腾格里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集团批复。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

2.2 项目规模:本期建设2×1000MW高效超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详见各标段招标范围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4个标段,具体为:

(1)保护及控制屏、柜-发变组保护(第二套)及其辅助设备(CHDTDZ090/18-SB-03301):本项目2台1000MW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发变组保护(第二套)及其辅助设备的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详见技术规范书)。交货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暂定),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

(2)工业锅炉-电极式启动锅炉及其附属设备(CHDTDZ090/18-SB-03302):本项目2台1000MW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2台套电极式启动蒸汽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包括设备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详见技术规范书)。要求设备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2025年8月30 日前(暂定)。

(3)煤样采、制、化设备-入厂煤智能验收系统设备(CHDTDZ090/18-SB-03303):本项目2台1000MW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入厂煤智能验收系统设备,包括全自动采样、全自动制样、全自动化验、气动传输系统、人工制样、人工化验、管理系统软件、汽车衡等设备及其配套附件的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详见技术规范书)。设备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前(暂定),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

(4)其他辅助设备-煤斗防堵装置(CHDTDZ090/18-SB-03304):本项目配套2台套煤斗防堵装置(虾米曲线一体化防堵清堵原煤斗,每台机组共6个原煤仓,两台机组共设置12套虾米曲线一体化防堵清堵原煤斗及其附属系统)(详见技术规范书)。设备到达交货地点暂定时间为2025年5月30 日前,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保护及控制屏、柜-发变组保护(第二套)及其辅助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2台国内10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发变组保护装置供货的投运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未提供用于证明投运业绩的材料,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9.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工业锅炉-电极式启动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级锅炉)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制造A级)。

9.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2台国内参数不低于蒸发量35t/h、1.3Mpa、350℃的电极式蒸汽锅炉供货的投运业绩(含改造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未提供用于证明投运业绩的材料,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10.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煤样采、制、化设备-入厂煤智能验收系统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定日期为准)至少具有2台国内10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入厂煤智能验收系统设备(包含采样、制样、化验设备)供货的合同业绩(不含改造业绩)。所有合同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未提供用于证明合同业绩的材料,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9.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其他辅助设备-煤斗防堵装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5)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具有至少2台国内10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虾米曲线防堵煤斗设备供货的合同业绩(含改造业绩)。所有投标合同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合同业绩(含改造完工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9.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01-06 13:14到2025-01-1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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