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名称: | 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及中海壳牌惠州聚碳酸酯项目控制电缆框架协议 |
交货期: | 订货单签订后30天内交货到项目现场。 |
数量: | 一批 |
交货地点: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和聚碳酸酯项目现场车板交货。 |
项目概况: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壳牌”)拟在广东惠州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打造一座世界级石化基地,以实现建设世界级、高度一体化的石化基地的愿景。为此,将新建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本项目的厂内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60万吨/年乙烯装置及丁二烯抽提装置、裂解汽油加氢装置、芳烃抽提装、EO/EG装置、气相法mLLDPE装置、LAO(α-烯烃)装置、ID 异构及歧化装置、SHF 氢甲酰化装置、PAO(聚α-烯烃)装置、PP(聚丙烯)装置、乙苯装置、SMPO(苯乙烯-环氧丙烷)装置、POD装置-DMC法聚醚多元醇、POD装置–DMC基聚合物多元醇、MTBE/丁烯-1装置等16套生产装置,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储运系统包括原料罐区、中间产品罐区、产品罐区、动力站、空压、循环水场、供电系统、消防系统等;辅助配套设施包括污水处理、火炬系统、化学品仓库、中央控制室、综合生产办公楼等。厂外配套工程有原料和产品码头,厂际管道,外供电接入外线等。 中海壳牌惠州聚碳酸酯项目,本项目的建设性质为新建,本工程项目新建3套生产装置,包括24万吨/年双酚A装置(包括双酚A中间罐区)、22万吨/年碳酸二苯酯装置(包括DPC中间罐区)、26万吨/年聚碳酸酯装置(包括PC产品包装及仓库),并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包括新建循环水场、高盐废水处理设施、储运设施、联合控制室等。 |
项目所在地: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产业园区。 |
资金来源: | 企业自筹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资格要求: | 3.1资质要求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附表附件),且证书许可范围应覆盖本次招标货物范围。 3.2业绩要求: 申请人自2014年1月1日至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在中国境内的控制电缆供货合同业绩,该业绩合同中控制电缆的供货金额不低于500万元。框架协议合同视为一个合同业绩,该框架协议下的订单中控制电缆的供货金额允许累计。 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含销售合同(业绩合同如为框架协议则应同时提供框架协议下的订单)及对应销售发票(全额发票或除质保金外的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首页、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盖章)、卖方名称、买方名称、项目名称、货物名称、货物型号、货物数量、技术要求,销售发票应能完全体现与对应业绩合同完全一致)。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3.3.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21年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或审计机构盖章),且至少有两年的净利润大于零。申请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且每年净利润大于零。 3.4其他资格要求 (1)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申请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授权书,分公司与上级法人单位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的,投标均无效。 (2)申请人应为本次申请产品的制造商,不允许通过外协、代加工、贴牌的方式制造。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如申请人为其所在集团公司内唯一负责销售的销售公司则视申请人为制造商(申请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上述事项的证明文件)。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否 |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 | 2025年03月13日到 |
招标文件领取方法: | (请登录) |
招标文件价格: | 0.0元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5年03月27日 09时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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